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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1年2月1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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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可以说是与人类的历史并存的社会现象,不受种族、地域、国家、时代的限制,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我们。在人类与自然界的斗争之中,与疾病的斗争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国是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之一,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有与疾病斗争的经验,除了医药学的发展外,国家采取法律的措施,利用整个社会的资源,有组织地与爆发性的传染病进行斗争也是我国古代战胜流行性疾病的重要方式。 清道光内府写本《诗经》
对于流行性急性传染病,古代称为“疠疫”、“疠疾”,后统称为“瘟疫”。到了春秋战国时,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对流行性传染病所特具的时令性的认识的深化,认为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会导致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据《礼记·月令》记载,孟春之月“行秋令则其民大疫”;季春“行夏令则民多疾疫”;仲夏行秋令则“民殃于疫”;孟秋行夏令则“民多疟疾”;仲冬行春令则“民多疥疠”。在与疾病斗争的过程中,巫术与医药开始逐渐分行。《周礼》一书正反映了这一状况,主管人事的“天官”中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其下设“疾医”一职,“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说明当时对疾病发生的季节性已有所认识。而负责各种占卜、巫术的人员,则统一由掌管祭祀活动的“春官”管理,其祭祀与占卜的内容之一是“驱疫”。对于在当时还不可能正确认识的传染病,古人认为是由于疠鬼作祟所致,则在“夏官”所属的“方相氏”率领下,“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帅百隶而时难,以索室驱疫”,即披戴假面,入室驱除疫疠。但到春秋战国时期,许多人对巫术、迷信等方式已持怀疑态度,如据《论语·述而》记载:孔子患了疾病,子路请求他去祈祷,孔子问:“有这么回事吗?”子路说:“有之。”孔子则说:“丘之祷久矣。”以委婉的方式拒绝了子路关于祈祷的请求,实际上是对向鬼神祈祷抱怀疑态度。《史记·扁鹊列传》认为病有“六不治”,其中就有“信巫不信医”为不治者。
秦汉以后,《黄帝内经》的成书,既是对先秦传统医学的总结,也标志着中医学基础理论的确立,《汉书·艺文志·方技略》载有“医经七家,216卷”,“经方十一家,274卷”,实际数字远远大于此记载,如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都有汉代的医书出土。这些中医学著作,从人体生理解剖、病理病因,到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都做了系统的总结。东汉以后,《神农本草经》出现,这是现存的最早的药物学专著。《帝王世纪》记载:相传伏羲氏时“六气、六府、五藏、五行、阴阳、四时、水火升降,得以有象,百病之理,得以有类。乃尝味百药而制九针,以极夭枉焉”;神农氏则“尝味草木,宣荣疗疾,救夭人命,百姓日用而不知,著《本草》四卷”。所以古人将神农作为药物学的祖师爷。
东汉末年,频频发生大规模的瘟疫。张角利用疫病的流行,建立太平道,用“咒符水以疗病,令病者跪拜首过”,遂发动黄巾起义,最终导致了汉王朝的覆灭。瘟疫与国家政治的关系,由此而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魏文帝曹丕在与吴质书中说:“昔年疾疫,亲故多罹其灾。”魏陈思王形容当时的情形:“家家有强尸之痛,室室有号泣之哀,或阖门而殪,或举族而丧者。”汉末名医张仲景在其《伤寒杂病论·序》中说:“建安纪年以来,犹未十稔,其死亡者,三分有二,伤寒十居其七。”魏晋时期,曾发生因疫病而“废朝”的事,如《晋书·武帝纪》载,咸宁元年(公元275年)十二月,“是月大疫,洛阳死者大半”;第二年元月,不得不“以疾疫废朝”,即因传染病流行而朝廷停止办公。这不得不引起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各界人士的普遍注意。中国古代重视历史记录,对疫病的记载和研究成为中国历史文献的重要内容之一。据邓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统计,我国在两周时期,仅有一次疫病流行的记载,秦汉时期13次,三国两晋时期17次,南北朝时期17次,隋唐五代时期17次,两宋金元时期32次,明代64次,清朝74次,民国6次。以上仅为见于正史的记载,用挂一漏万来形容,恐不为过,局部性的疫情,多不见史载。 《晋书》关于疫情的记载
由于疫病发生的频繁,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例如,我国的法律很早就有了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环境卫生的规定。《逸周书·大聚解》载周公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有人认为这是禁止向街道倾倒垃圾的规定,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周时,治国的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强调“德治”,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礼记·月令》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全部纳入礼法范畴,如规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并“掩胳埋胔”;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等等。秦将这些内容编入《田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网,到七月而纵之。”又据《法律答问》可知,秦朝已有专门安置麻疯病人的隔离机构,称为“疠迁所”;而《封诊式》则有专门诊断鉴定麻疯病的“爰书”。汉代承用秦律,这些规定依然有效。综上所述,秦汉以前基本上是采取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以防止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
东汉末年连续的瘟疫,使执政者认识到,仅仅靠预防,不能对已然发生的疫病有所作为,还须进一步加强对疾病的治疗和救济,否则,邪教势力会乘虚而入。如张角等就是利用治病,聚徒众数十万,并借机发动起义。据《三国志·武帝纪》载: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十二月,曹操发动的赤壁之战,正值战事不利时,“于是大疫,吏士多死者,乃引军还”,疫病直接造成了曹操赤壁之战的失败。故到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当再次发生疫病时,颁令说:“去冬天降疫疠,民有凋伤,军兴于外,垦田损少,吾甚忧之。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无夫子,若年十二以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幼者至十二止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老耄须待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对老年人、妇女、儿童进行救济,并适当减免百姓赋税,这是救灾的重要手段。为防止瘟疫的扩散,晋代立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说明当时已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隔离的意识,以致在穆帝永和末年(约公元356年),因疫情严重而出现了“百官多列家疾”,不入宫朝奉,“王者宫省空矣”(《晋书·王彪之传》)的状况。皇帝派御医,上门为患病的大臣视疾诊疗,并赐以药物。地方百姓染病,诏郡县备医药救治,甚至连监狱里的囚犯有病也要给医药。
关于医院,早在春秋时,齐国管仲为残疾人和染有疾病的人设立专门的馆舍收养之,称为“疾官”。《管子·入国》:“聋盲喑哑跛躄偏枯握递不耐自生者,上收而养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南北朝受外来佛教思想的影响,始为“贫病不能自立者”设立医院性质的医疗机构,称为“馆舍”。北魏世宗永平三年(公元510年),颁诏:“敕太常于闲敞之处,别立一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疗治。”(《魏书·世宗纪》)这是国家管理的医院性质的机构。此外,较大的佛寺也办“悲田养病院”,收治无家可归的病人和老人。武则天时,设专使管理。又有病坊收管病人,国家出本钱,以利息给养之,并派专使设专门机构管理之。到唐武宗会昌五年(公元845年)十一月颁敕:“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赈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旧唐书·武宗纪》)因毁佛,将本应由寺院管理的“悲田养病坊”等统一收归国家,政府再拨给寺院一定的土地,继续收治病人,规模较大的病坊,“常养病者数百人”。五代时,甚至监狱中都要求设立“病囚院”,病囚的医药费由官给,宋代将此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擅自挪用者要受到刑律的制裁;病囚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导致死亡者,相关官吏也要被追究责任。病囚院的设置,降低了传染病在监狱发生的可能性,对防治疾疫有着重要意义。宋代以后,病坊制度继续沿用,并且形式更加多样化:安济坊,是佛教寺院开办的,为贫困百姓治病疗疾;养济院,为外来人员患病治疗;福田院,设于京师四郊,专门收养孤、寡、老、病之人;漏泽园,安葬贫困死者及无主尸骨,等等。
在对待疾病的问题上,医学与巫术总是在斗争的,由于时代和科学水平的限制,二者不免有交叉。古代医学中虽不乏迷信的成分,但因中国古代的正统学说是儒学,而儒学的鼻祖孔子就不迷信“怪、力、乱、神”,因而中国的医学教育也基本上是在儒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尤其是隋朝实行科举制后,中央设太医署,隶属于太常寺,主管医政管理和医学教育,使巫术的存在余地就更加有限。唐代虽承隋制,但将给皇室治病的业务归入殿中省的尚药局,太医署成为专门的医学教育部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医学院。其分科有四: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皆以博士为教师,此外还有药物学的采药师,学制为九年,在校生有数百人之多,甚至日本、朝鲜的留学生也在此学医。唐太宗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又令“诸州治医学”,即在地方州一级设医学院;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令天下诸州,各置医学博士一员”;开元二十七年敕:“十万户以上州,置医生二十人,万户以下,置十二人,各于当界巡疗。”(《唐会要·考下·医术》)医学教育的发展,对医学知识的普及起着重要的作用,古代儒生也重视医学知识,有“不为良相,即为良医”的说法。如《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就有很高的医学修养,其名著《红楼梦》中的官宦子弟,及大家小姐,都有一定的医药知识,据说该小说中的药方,大多都合乎药理。医药知识的普及,对于突发性流行病的预防与治疗具有重大意义,地方长官不信鬼神,不听巫术,能断然采取正确措施,使瘟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孙温绘《红楼梦》张太医为秦可卿诊治图
由以上史实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首先,是注意环境保护,对山林、湖泊、田野等自然资源,以立法的方式,施行保护性开发利用,不能竭泽而渔。如“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对于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也要惩处,主管者没有禁止,与之同罪,“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与同罪”(《唐律疏议·杂律》)。
其次,国家直接对医药行业实行强制性管理。晋代已有《医疾令》,唐代进一步发展完善,这是医药业的基本法,同时又有具体的规定。如汉代诞生的《神农本草经》,因辗转传抄、增修,经南北朝后,已较混乱。唐高宗显庆四年(公元659年),由宰相领衔,尚药局与太医署共同编纂了《新修本草》,后世又称为《唐本草》,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药典,分为目录、本草正文、图、图经四部分,载药850种,对药品实行国家管制。后图与图经散失,宋朝仁宗时又组织全国150多个州郡,将各地所产的药物,绘制成图,连同标本送京,完成了我国第一部由政府组织绘制的药物图谱,称为《本草图经》。唐玄宗天宝五载(公元746年),玄宗曾亲撰《广济方》,颁敕要求郡县用大版刻录,“当村坊要路榜示”,德宗时以同样的方式颁布《贞元集要广利方》(《唐大诏令集·政事·医方》),这是以皇帝个人的名义颁行的验方。医学教育除前述设立教学机构外,国家对学制、教材、教学方式、考试方式等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
再者,对于突发的瘟疫,国家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应付办法。如太医署每年都要根据时令准备药物,对伤寒、疟疾及金疮之药,必须有充足的备用品,以备不时之需。军队出征及重大工程项目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寺委派医师一名随队出行。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每有疫情,政府的措施是很快的,局部疫情由地方官直接处理,“郡县给医药”;若涉及的区域较大,则朝廷派朝官出使,视察疫情,派人送医、送药,例如东汉桓帝元嘉元年(公元151年)“春正月,京师疾疫,使光禄大夫将医药案行”(《后汉书·桓帝纪》),国家直接派医官到疫区为病人诊治,一般都是免费的,必要时“疾疫者以医驰马救疗”(《晋令辑存·医药疾病令》)。对于传染病,国家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在京师者,疫情严重时,可以“废朝”。这些具体的救灾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克服灾难,而且使那些打着救灾旗号的邪教势力失去市场。
最后,当疫情发展到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时,国家就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减免赋税,减轻徭役,发放赈灾的救济粮款,对死伤损失重大的家庭,给予特殊的补助,如老年人、妇女、儿童往往补贴更多一些。在重大的灾害发生时,国家还要颁布大赦令,对严重犯罪者,减轻刑罚,一般犯罪者则可免罚,这也是让劳动力回到生产领域的措施。同时国家要停止一些重大工程,以减轻民众负担。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是饱受各种灾难的历史,但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在灾害面前屈服,每次灾害之后,中国人民总能迅速战胜灾害,继续前进。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古代社会是专制社会,存在着阶级压迫,尽管国家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官吏的腐败是这支制度的痼疾,好的法律措施,未必就能处处得到认真的执行,贪官污吏往往利用自然灾害,牟取私利,发国难财,使本来应该限制在很小范围内的灾害扩大成为全局性的重大灾害。这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本文原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其他
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
对于流行性急性传染病,古代称为“疠疫”、“疠疾”,后统称为“瘟疫”。到了春秋战国时,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对流行性传染病所特具的时令性的认识的深化,认为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会导致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据《礼记·月令》记载,孟春之月“行秋令则其民大疫”;季春“行夏令则民多疾疫”;仲夏行秋令则“民殃于疫”;孟秋行夏令则“民多疟疾”;仲冬行春令则“民多疥疠”。在与疾病斗争的过程中,巫术与医药开始逐渐分行。《周礼》一书正反映了这一状况,主管人事的“天官”中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其下设“疾医”一职,“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说明当时对疾病发生的季节性已有所认识。而负责各种占卜、巫术的人员,则统一由掌管祭祀活动的“春官”管理,其祭祀与占卜的内容之一是“驱疫”。对于在当时还不可能正确认识的传染病,古人认为是由于疠鬼作祟所致,则在“夏官”所属的“方相氏”率领下,“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帅百隶而时难,以索室驱疫”,即披戴假面,入室驱除疫疠。但到春秋战国时期,许多人对巫术、迷信等方式已持怀疑态度,如据《论语·述而》记载:孔子患了疾病,子路请求他去祈祷,孔子问:“有这么回事吗?”子路说:“有之。”孔子则说:“丘之祷久矣。”以委婉的方式拒绝了子路关于祈祷的请求,实际上是对向鬼神祈祷抱怀疑态度。《史记·扁鹊列传》认为病有“六不治”,其中就有“信巫不信医”为不治者。
秦汉以后,《黄帝内经》的成书,既是对先秦传统医学的总结,也标志着中医学基础理论的确立,《汉书·艺文志·方技略》载有“医经七家,216卷”,“经方十一家,274卷”,实际数字远远大于此记载,如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都有汉代的医书出土。这些中医学著作,从人体生理解剖、病理病因,到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都做了系统的总结。东汉以后,《神农本草经》出现,这是现存的最早的药物学专著。《帝王世纪》记载:相传伏羲氏时“六气、六府、五藏、五行、阴阳、四时、水火升降,得以有象,百病之理,得以有类。乃尝味百药而制九针,以极夭枉焉”;神农氏则“尝味草木,宣荣疗疾,救夭人命,百姓日用而不知,著《本草》四卷”。所以古人将神农作为药物学的祖师爷。
东汉末年,频频发生大规模的瘟疫。张角利用疫病的流行,建立太平道,用“咒符水以疗病,令病者跪拜首过”,遂发动黄巾起义,最终导致了汉王朝的覆灭。瘟疫与国家政治的关系,由此而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魏文帝曹丕在与吴质书中说:“昔年疾疫,亲故多罹其灾。”魏陈思王形容当时的情形:“家家有强尸之痛,室室有号泣之哀,或阖门而殪,或举族而丧者。”汉末名医张仲景在其《伤寒杂病论·序》中说:“建安纪年以来,犹未十稔,其死亡者,三分有二,伤寒十居其七。”魏晋时期,曾发生因疫病而“废朝”的事,如《晋书·武帝纪》载,咸宁元年(公元275年)十二月,“是月大疫,洛阳死者大半”;第二年元月,不得不“以疾疫废朝”,即因传染病流行而朝廷停止办公。这不得不引起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各界人士的普遍注意。中国古代重视历史记录,对疫病的记载和研究成为中国历史文献的重要内容之一。据邓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统计,我国在两周时期,仅有一次疫病流行的记载,秦汉时期13次,三国两晋时期17次,南北朝时期17次,隋唐五代时期17次,两宋金元时期32次,明代64次,清朝74次,民国6次。以上仅为见于正史的记载,用挂一漏万来形容,恐不为过,局部性的疫情,多不见史载。
由于疫病发生的频繁,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已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治疫病。例如,我国的法律很早就有了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环境卫生的规定。《逸周书·大聚解》载周公说:“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有人认为这是禁止向街道倾倒垃圾的规定,用重刑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周时,治国的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强调“德治”,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礼记·月令》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全部纳入礼法范畴,如规定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并“掩胳埋胔”;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等等。秦将这些内容编入《田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阱网,到七月而纵之。”又据《法律答问》可知,秦朝已有专门安置麻疯病人的隔离机构,称为“疠迁所”;而《封诊式》则有专门诊断鉴定麻疯病的“爰书”。汉代承用秦律,这些规定依然有效。综上所述,秦汉以前基本上是采取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卫生的方式,以防止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东汉末年连续的瘟疫,使执政者认识到,仅仅靠预防,不能对已然发生的疫病有所作为,还须进一步加强对疾病的治疗和救济,否则,邪教势力会乘虚而入。如张角等就是利用治病,聚徒众数十万,并借机发动起义。据《三国志·武帝纪》载: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十二月,曹操发动的赤壁之战,正值战事不利时,“于是大疫,吏士多死者,乃引军还”,疫病直接造成了曹操赤壁之战的失败。故到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当再次发生疫病时,颁令说:“去冬天降疫疠,民有凋伤,军兴于外,垦田损少,吾甚忧之。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无夫子,若年十二以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幼者至十二止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老耄须待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对老年人、妇女、儿童进行救济,并适当减免百姓赋税,这是救灾的重要手段。为防止瘟疫的扩散,晋代立制:“朝臣家有时疾,染易三人以上者,身虽无病,百日不得入宫。”说明当时已有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隔离的意识,以致在穆帝永和末年(约公元356年),因疫情严重而出现了“百官多列家疾”,不入宫朝奉,“王者宫省空矣”(《晋书·王彪之传》)的状况。皇帝派御医,上门为患病的大臣视疾诊疗,并赐以药物。地方百姓染病,诏郡县备医药救治,甚至连监狱里的囚犯有病也要给医药。
关于医院,早在春秋时,齐国管仲为残疾人和染有疾病的人设立专门的馆舍收养之,称为“疾官”。《管子·入国》:“聋盲喑哑跛躄偏枯握递不耐自生者,上收而养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后止。”南北朝受外来佛教思想的影响,始为“贫病不能自立者”设立医院性质的医疗机构,称为“馆舍”。北魏世宗永平三年(公元510年),颁诏:“敕太常于闲敞之处,别立一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疗治。”(《魏书·世宗纪》)这是国家管理的医院性质的机构。此外,较大的佛寺也办“悲田养病院”,收治无家可归的病人和老人。武则天时,设专使管理。又有病坊收管病人,国家出本钱,以利息给养之,并派专使设专门机构管理之。到唐武宗会昌五年(公元845年)十一月颁敕:“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赈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旧唐书·武宗纪》)因毁佛,将本应由寺院管理的“悲田养病坊”等统一收归国家,政府再拨给寺院一定的土地,继续收治病人,规模较大的病坊,“常养病者数百人”。五代时,甚至监狱中都要求设立“病囚院”,病囚的医药费由官给,宋代将此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擅自挪用者要受到刑律的制裁;病囚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导致死亡者,相关官吏也要被追究责任。病囚院的设置,降低了传染病在监狱发生的可能性,对防治疾疫有着重要意义。宋代以后,病坊制度继续沿用,并且形式更加多样化:安济坊,是佛教寺院开办的,为贫困百姓治病疗疾;养济院,为外来人员患病治疗;福田院,设于京师四郊,专门收养孤、寡、老、病之人;漏泽园,安葬贫困死者及无主尸骨,等等。
在对待疾病的问题上,医学与巫术总是在斗争的,由于时代和科学水平的限制,二者不免有交叉。古代医学中虽不乏迷信的成分,但因中国古代的正统学说是儒学,而儒学的鼻祖孔子就不迷信“怪、力、乱、神”,因而中国的医学教育也基本上是在儒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尤其是隋朝实行科举制后,中央设太医署,隶属于太常寺,主管医政管理和医学教育,使巫术的存在余地就更加有限。唐代虽承隋制,但将给皇室治病的业务归入殿中省的尚药局,太医署成为专门的医学教育部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医学院。其分科有四: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皆以博士为教师,此外还有药物学的采药师,学制为九年,在校生有数百人之多,甚至日本、朝鲜的留学生也在此学医。唐太宗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又令“诸州治医学”,即在地方州一级设医学院;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令天下诸州,各置医学博士一员”;开元二十七年敕:“十万户以上州,置医生二十人,万户以下,置十二人,各于当界巡疗。”(《唐会要·考下·医术》)医学教育的发展,对医学知识的普及起着重要的作用,古代儒生也重视医学知识,有“不为良相,即为良医”的说法。如《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就有很高的医学修养,其名著《红楼梦》中的官宦子弟,及大家小姐,都有一定的医药知识,据说该小说中的药方,大多都合乎药理。医药知识的普及,对于突发性流行病的预防与治疗具有重大意义,地方长官不信鬼神,不听巫术,能断然采取正确措施,使瘟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由以上史实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统治者重视以法律手段防治疫病流行,首先,是注意环境保护,对山林、湖泊、田野等自然资源,以立法的方式,施行保护性开发利用,不能竭泽而渔。如“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对于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也要惩处,主管者没有禁止,与之同罪,“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与同罪”(《唐律疏议·杂律》)。
其次,国家直接对医药行业实行强制性管理。晋代已有《医疾令》,唐代进一步发展完善,这是医药业的基本法,同时又有具体的规定。如汉代诞生的《神农本草经》,因辗转传抄、增修,经南北朝后,已较混乱。唐高宗显庆四年(公元659年),由宰相领衔,尚药局与太医署共同编纂了《新修本草》,后世又称为《唐本草》,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药典,分为目录、本草正文、图、图经四部分,载药850种,对药品实行国家管制。后图与图经散失,宋朝仁宗时又组织全国150多个州郡,将各地所产的药物,绘制成图,连同标本送京,完成了我国第一部由政府组织绘制的药物图谱,称为《本草图经》。唐玄宗天宝五载(公元746年),玄宗曾亲撰《广济方》,颁敕要求郡县用大版刻录,“当村坊要路榜示”,德宗时以同样的方式颁布《贞元集要广利方》(《唐大诏令集·政事·医方》),这是以皇帝个人的名义颁行的验方。医学教育除前述设立教学机构外,国家对学制、教材、教学方式、考试方式等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
再者,对于突发的瘟疫,国家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应付办法。如太医署每年都要根据时令准备药物,对伤寒、疟疾及金疮之药,必须有充足的备用品,以备不时之需。军队出征及重大工程项目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寺委派医师一名随队出行。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每有疫情,政府的措施是很快的,局部疫情由地方官直接处理,“郡县给医药”;若涉及的区域较大,则朝廷派朝官出使,视察疫情,派人送医、送药,例如东汉桓帝元嘉元年(公元151年)“春正月,京师疾疫,使光禄大夫将医药案行”(《后汉书·桓帝纪》),国家直接派医官到疫区为病人诊治,一般都是免费的,必要时“疾疫者以医驰马救疗”(《晋令辑存·医药疾病令》)。对于传染病,国家要求采取隔离措施,在京师者,疫情严重时,可以“废朝”。这些具体的救灾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克服灾难,而且使那些打着救灾旗号的邪教势力失去市场。
最后,当疫情发展到严重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时,国家就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减免赋税,减轻徭役,发放赈灾的救济粮款,对死伤损失重大的家庭,给予特殊的补助,如老年人、妇女、儿童往往补贴更多一些。在重大的灾害发生时,国家还要颁布大赦令,对严重犯罪者,减轻刑罚,一般犯罪者则可免罚,这也是让劳动力回到生产领域的措施。同时国家要停止一些重大工程,以减轻民众负担。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是饱受各种灾难的历史,但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在灾害面前屈服,每次灾害之后,中国人民总能迅速战胜灾害,继续前进。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古代社会是专制社会,存在着阶级压迫,尽管国家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官吏的腐败是这支制度的痼疾,好的法律措施,未必就能处处得到认真的执行,贪官污吏往往利用自然灾害,牟取私利,发国难财,使本来应该限制在很小范围内的灾害扩大成为全局性的重大灾害。这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本文原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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